Home

本站消息-人事室

陳玟伶 - 人事室 | 2020-09-25 | 人氣748

一、教師兼課兼職之許可程序:

(一)不得影響本職工作為前提

(二)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

(三)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

(四)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,應重行申請

二、專任、代理教師不得在外從事教學活動(補習、家教等)、違法兼職、經營商業(公司負責人、網路個人賣家等)或投資營利事業(持股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10%),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,如有違犯,一經查證,本校將依「教師法」、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」及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」等相關規定議處(記過處分)。專任教師不得兼任外部董事、監察人及獨立職能監察人職務。

三、兼任行政職之專任及代理教師,於其兼任行政職務的範圍內,受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,故可兼職之範圍以「依法令兼職」、「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」,及「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」為限,按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程序獲得許可。

四、未兼任行政職之專任教師,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係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進行審核,未經學校核准或不予核准卻仍私自在外兼職者,經查證屬實將以違法兼職論處。

五、兼任、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,在遵守教師專業倫理、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前提下,不受不得在外兼課兼職之限制,但須遵守以下基本原則:

(一)教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,媒介、推銷或收取不當之利益。

(二)教師不應在上課時間,從事與該課程教學無關的個人事務。

(三)教師不得洩漏、公開有關評量試題內容之相關資訊。

(四)教師對於不同背景或特質的學生,都應給予公平之對待。

(五)未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所列情事。

六、本校會計主任、人事主任、護理師及幹事兼職之規定,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。

七、本校約僱人員,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(以下簡稱約僱辦法)係受有俸給之文職人員,有關其兼職之規定,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。

八、本校工友兼職之規定,依工友管理要點,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。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本校核准者,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。倘須於下班時間兼職者,以不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為限。

九、本校附設幼兒園依勞基法契約進用人員(教保員、廚工),倘需於上班時間兼課兼職,仍應於許可程序獲准後為之;倘需於下班時間兼課兼職者,以不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為限。未經同意擅自兼職兼課者,一旦查證屬實,將依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」議處。

十、本校臨時人員(警衛等)兼職之規定,依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。

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Plus email to Friends